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10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3〕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川区农村从事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永川府发﹝201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城乡居民家庭及长住于本区的重庆市其他地区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认定。
第二章 家庭成员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区居民户口或长住于本区,具有重庆市其他地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城市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月收入总数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当地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计算。
农村种植、养殖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按照永川区统计局公布的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4为核算基数,根据以下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其计算公式为: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收入=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 0.4 ×劳动力系数。
劳动力系数的确定
将拥有农业户籍或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分为无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两部分。无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系数为0;有劳动能力的,视其劳动力强弱情况、家庭情况及年龄,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具体为:
①无劳动能力人员劳动力系数的确定。凡0-18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人员,一、二级视力盲、精神、肢体、智力残疾人员,重病人员(以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为准),劳动力系数为0。
②有劳动能力人员劳动力系数的确定。分为正常劳动力、有残疾人员、身体孱弱的长期单身人员、患慢性病人员、家中有需要照顾对象人员等五类,劳动力系数的计算具体为:
一类:正常劳动力。正常劳动能力是指男18-65周岁、女18-60周岁,无重大疾病、无残疾的劳动力。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力系数逐渐递减: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1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9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6计算。
二类:有残疾人员,按残疾程度分:
一二级低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和三级肢体残疾,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力系数逐渐递减: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2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1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计算。
三级智力、视力盲、精神残疾和四级肢体残疾,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力系数逐渐递减: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3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2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计算。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疾和其他四级残疾,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力系数逐渐递减: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4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3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1计算。
三类:身体孱弱,智力低下,无法提供残疾证明及医疗证明,且在适婚年龄以上的长期单身人员,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劳动力系数按0.6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4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2计算。
四类:患慢性疾病人员,主要是指患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疾病的人员。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力系数逐渐递减: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3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2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计算。
五类:家庭有需要照顾对象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有1名需要照顾的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1、2级)、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婴幼儿(7周岁以下)的,家庭其他1名正常劳动力,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力系数逐渐递减: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6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55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计算。
家庭成员中有2名及以上需要照顾的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1、2级)、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婴幼儿(7周岁以下)的,家庭其他1名正常劳动力,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力系数逐渐递减: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2计算;男45-55周岁、女40-5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1计算;男55-65周岁、女50-60周岁,劳动力系数按0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或协议确定金额明显偏低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的,凭提供的有效支付证明予以扣除。因城建、危改、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建国前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津贴。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财产状况包括: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确认。
第五章 家庭消费支出
第十四条 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家庭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超过公租房装修标准2倍以上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人月均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支出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以上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总额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68号)和《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困难家庭收入测算参照标准》的通知》(永民政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永川区农村从事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制表单位:永川区民政局制表时间:2013年12月23日
类别及等级 |
0-18周岁 |
男 18-45周岁 |
男 45-55周岁 |
男 55-65周岁 |
男 65岁以上 | |
全日制在校学生 |
女 18-40周岁 |
女 40-50周岁 |
女 50-60周岁 |
女 60周岁以上 | ||
正常 |
0 |
1 |
0.9 |
0.6 |
0 | |
残疾人员 |
一二级低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和三级肢体残疾 |
0 |
0.2 |
0.1 |
0 |
0 |
三级智力、视力盲、精神残疾和四级肢体残疾 |
0 |
0.3 |
0.2 |
0 |
0 | |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疾和其他四级残疾 |
0 |
0.4 |
0.3 |
0.1 |
0 | |
智力低下,身体孱弱,无法提供残疾证明及医疗证明,且在适婚年龄以上的长期单身人员 |
0 |
0.6 |
0.4 |
0.2 |
0 | |
患慢性疾病人员(主要是指患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疾病的人员) |
0 |
0.3 |
0.2 |
0 |
0 | |
家中有需要照顾对象的人员 |
有1名重残(1、2级)、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婴幼儿(7周岁以下),家庭其他1名正常劳动力 |
0 |
0.6 |
0.55 |
0 |
0 |
有2名及以上重残(1、2级)、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婴幼儿(7周岁以下),家庭其他1名正常劳动力 |
0 |
0.2 |
0.1 |
0 |
0 | |
重病范围 |
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 |||||
慢性病范围 |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印发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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