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川府发〔2016〕2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9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要求,现将永川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有关行政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中山路街道(昌州路社区、棠城社区、汇龙路社区、兴龙湖社区、中河坝社区、红河路社区),面积约12.3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高污染燃料主要是指非机动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永规文〔2016〕053—区政府016)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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