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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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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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府发〔20183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

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8115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

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承发包活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国有资金投资依法依规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必须招标项目)。所称随机抽取承包商,是指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并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PPP)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第六条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采取竞争性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并通过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决策,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

(四)技术特别复杂,不适宜采用随机抽取承包商发包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第(一)、(二)、(三)项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非必须招标项目,也可以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承包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区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简称承包商库)管理工作,对随机抽取活动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随机抽取活动实施监督。

区城乡建设、经济信息、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承包商库的征集、组建及其监督管理建立本行业承包商库准入、使用、清出动态管理机制;对本行业监督项目随机抽取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随机抽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监察机关依法对征集、组建及其监督管理承包商库,以及随机抽取活动中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征集、组建和管理承包商库,以及随机抽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随机抽取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承包商库

 

第九条  为满足随机抽取活动的需要,组建本区统一的承包商库。承包商库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等类别。

第十条  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承包商库的建库单位。建库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自愿”原则,结合本行业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设置承包商库专业类别,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组建承包商库。建成后的承包商库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设承包商库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承包商库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库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征集和组建承包商库。

(一)建库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承包商库征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专业类别、资质条件、组织程序、评审标准、征集时间等有关事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二)企业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建库单位。建库单位应当现场受理申请材料并核验有关原件,核验后当场返还原件。

(三)建库单位按照征集公告载明的评审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建库单位在征集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建库单位书面提出异议;若经核实后改变结果的,建库单位应当重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答复有关异议人。

(五)建库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入围承包商信息,供项目业主使用。承包商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资质条件、入库类别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向建库单位申请加入承包商库;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加入多个类别,并按照对应类别范围承接项目。企业加入承包商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对应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证(施工、安装项目);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在市级、本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无处于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信息;

(四)在“信用重庆”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网查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在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近两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六)符合承包商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加入承包商库前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入承包商库。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市级、本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

(二)因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或者在其他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市级、本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市级、本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

(四)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被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市级、本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业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库单位应建立本行业承包商库动态公开征集制度,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公开征集活动。

建库单位可以采取定期方式,按照最新(最近)一次征集公告载明的入库标准对申请加入承包商库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建库单位发布的最新(最近)一次征集公告调整入库标准的,应对已入库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更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入围承包商信息。

第十五条  建库单位应根据本行业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建立本行业承包商库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公开库内承包商信用信息、中选承包商履约信息、查处承包商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三章  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业主依法成立;

(二)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取得有权审批部门批复(包括立项批复、概算批复等);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项目发包所需要的技术资料(须履行报建手续的,已完成报建手续),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包价(须财政评审的,已完成财政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应以项目业主确定的发包价作为合同价,意向承包商不另行报价。项目业主和中选承包商不得在合同中更改发包价,并以发包价为依据进行项目合同结算。

项目业主应将工程预算审核(定)金额(经财政评审的,应以财政审定金额)作为项目发包的参考价。施工、安装项目根据工程类别、性质、特点、技术难度、施工条件以及类似项目发包价等因素,项目业主可以在参考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发包价;其他项目由项目业主依据市场价格自行确定发包价。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填写《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申请表》(附件一)、《非必须招标项目抽取公告》(附件二)、拟发包项目合同等发包资料,向建库单位提出用库申请,报送抽取公告、技术资料、发包价、拟发包项目合同等发包资料。

前款所称拟发包项目合同,是指项目业主依据建库单位指定合同文本,据实填写拟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包范围、发包价、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并与中选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抽取公告,同时公开其他必要的发包资料。

抽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前2个工作日为公告期。意向承包商对抽取公告及有关发包资料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提出。

项目业主对抽取公告或有关发包资料进行必要的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报名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足2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报名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意向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项目业主报名,递交报名资料(附件三)。

意向承包商未进入承包商库的,应当按照报名资料所列说明的有关要求,同时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间及地点主持并如实记录随机抽取活动,建库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读报名意向承包商名单,介绍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及其他到会人员。未按时到会的,视为放弃本次抽取活动。

(二)项目业主审核报名资料,核验报名的意向承包商进入承包商库、承包资格等情况。

报名的意向承包商已进入承包商库的,可免于资格审查;未进入承包商库的,应在建库单位协助下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不合格的意向承包商,不得参与本次抽取活动。

(三)项目业主和经审核合格的意向承包商代表检查摇号设备。

(四)项目业主一次性随机抽取号码并确定中选原则。

中选原则:项目业主随机抽取号码为1-50号的,所有经审核合格的意向承包商随机抽取号码中的最小号码中选;随机抽取号码为51-100号的,则所有经审核合格的意向承包商随机抽取号码中的最大号码中选。

(五)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经审核合格的意向承包商依次一次性随机抽取代表该承包商的号码。

意向承包商抽取号码出现相同最小号码(或者最大号码)且影响中选承包商确定的,则由相同最小号码(或者最大号码)的意向承包商按前一轮顺序再进行一次性随机抽取代表该承包商的号码,直至不影响中选承包商确定为止。

(六)根据中选原则和意向承包商随机抽取号码,项目业主宣布最终确定的最小号码(或者最大号码)的意向承包商为中选承包商(一名)。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经审核合格的意向承包商不少于2个的,按照随机抽取流程确定中选承包商;经审核合格的意向承包商只有1个的,直接确定为中选承包商;经审核无合格意向承包商的,项目发包失败,但项目业主应公布不合格意向承包商不合格的理由。

项目业主在分析发包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重新发布抽取公告。重新发布抽取公告后仍无合格意向承包商的,项目业主应向建库单位报送有关情况说明,经建库单位同意后可以不再采取随机抽取承包商方式进行发包。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产生中选承包商的,项目业主应当发布《非必须招标项目中选公示》(附件四),在发布抽取公告媒介公示随机抽取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意向承包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随机抽取活动不符合有关政策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建库单位投诉。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的,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项目业主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选承包商发出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与中选承包商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应当与公开发布的抽取公告及有关发包资料的内容一致。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因随机抽取发包失败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其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应当与公开发布抽取公告中的发包价、工期等发包条件一致。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以及因随机抽取发包失败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建库单位并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项目的合同要求中选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选承包商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中选承包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督促中选承包商依法履行合同。合同完成后30日内,项目业主应将承包商履约情况报送建库单位。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的项目,应当执行质量、安全、造价、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其最终结算价不得超出合同价。

特殊情况下,因地质、水文、技术等客观原因实施工程变更或者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建库单位报送有关交易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二)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发包,或者以划分标段等方式肢解拆分项目规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的;

(三)抽取公告以及有关发包资料、合同以及合同履约情况未报送建库单位的;

(四)抽取公告以及有关发包资料或者其补充、澄清、修改的内容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或者发布时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五)违反随机抽取的规则或者程序,或者未依据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承包商的;

(六)未在指定媒介公示中选承包商,或者公示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选通知书、不与中选承包商签订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向中选承包商提出附加条件的;

(八)合同签订后违规进行设计变更、调整合同内容或者支付合同款的;

(九)发现中选承包商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报请建库单位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或者中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库单位清出承包商库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情形严重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采取资质挂靠,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手段入围承包商库的

(二)采取串通、转包、违法分包、以他人名义、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合法方式承接项目的;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项目、不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向项目业主提出附加条件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等要求,或者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造成项目业主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八)不按规定报送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资质、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变更等信息的;

(九)企业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被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违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承包商库管理规定,经建库单位审查认定不宜留在承包商库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库单位应当在作出清理出库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清理出库决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开。被清理出库的承包商同时入围本区承包商库其他类别的,由相应的建库单位将其清理出库,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清理出库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随机抽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随机抽取活动及其监管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其规模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发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万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重庆市永川区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申报表

 

项目名称

 

发包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批准部门

 

批准文号

 

项目总投资

 

项目地址

 

项目类别

 

   

 

发包范围

 

是否进行工程

预算审核(审定)

□审核

□未审核

审核单位

□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

□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

审核(审定)金额

小写:         元;大写:

项目包发价

(合同价)

小写:         元;大写:

承包资格条件

 

合同款的支付

 

发包资料清单

 

项目业主意见

保证项目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业主盖章)

                          负责人(签字):

                                              

监督机构意见

 

 

 

(监督机构盖章)

                                              

说明:本表一式叁份,项目业主、区行政监督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附件二

 

重庆市永川区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公告

 

项目名称

 

发包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批准部门

 

批准文号

 

行政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项目地址

 

   

 

发包范围

 

发包价(合同价)

小写:     元(大写:     

承包资格条件

 

发布公告时间

 

受理异议时间

 

报名时间

 

报名地点

 

抽取时间

 

抽取地点

 

抽取规则和程序

 

发包资料

 

附件三

 

报名资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


承诺书

 

        (项目业主名称)

我单位符合        (发包项目名称)抽取公告要求的资质条件。我单位已全部知悉包括该项目抽取公告、合同及有关资料在内的全部内容及发包人的所有发包要求,自愿报名参加该项目随机抽取活动。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愿意以项目业主公布的发包价、工期等全部发包要求承包该项目,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项目,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二、我单位报名参加该项目随机抽取活动是我单位的真实意愿,保证无出借、转让资质或者通过受让、租借等方式取得随机抽取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单位自愿遵守该项目抽取公告载明包括随机抽取规则、程序等在内的有关随机抽取的全部规定和要求,自愿接受项目业主和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认可随机抽取产生的结果。

四、我单位若成为该项目中选承包商,除不可抗力外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履行期间自愿接受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若有违反永川区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的,自愿接受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

五、我单位若成为该项目中选承包商,同意本承诺书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承包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期:               

 

 

 

 

 

 

 

 

 


 

说明:报名企业未进入承包商库的,应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同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资质证书原件备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承 包 商:                    

单位性质: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承包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承包商:              (盖单位章)

 

           期:             

 

 

 

 

 

 

 

 

 

 

 

 

 

 

 

 

 

 

 

 

 

 

 

 


 

说明:1.应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2.法定代表人参加随机抽取活动的,应现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承包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发包项目名称)报名资料、随机抽取、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期:             

 

 

 

 

 

 

 

 

 

 

 

 


 

注:1.应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报名承包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2.委托代理人参加随机抽取活动的,应现场提供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附件四

 

重庆市永川区非必须招标项目中选公示

 

项目名称

 

发包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盖章)

 

联系电话

 

公告时间

 

抽取时间

 

中选承包商

企业名称

 

资质类别、等级

 

中选金额

(合同价)

小写:

大写:

   

     

公示时间

           日至           

投诉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备注

 

         

 

 

 

 

 

 

 

 

 

 

(永规文2018008-区政府002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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