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川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激励政策的通知
永川府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已经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快永川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促进全区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现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1500元/亩。农田宜机化整治(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补助1000—2000元/亩。节水灌溉工程补助500元/亩。冬水田蓄水建设补助100元/亩。新建准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补助工程决算金额的50%。
第二条 对农业排灌、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种植、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精加工(即加工后便可出售)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
第三条 根据当年中央专项资金确定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种粮大户(50亩/户以上,指单一的一季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含复种指数)支持保护补贴230元/亩。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水稻补助120元/亩;油菜、高粱补助93元/亩;茶叶、花椒、梨子、龙眼补助60元/亩。示范推广稻—鱼、稻—虾、稻—菜等综合种养补助300元/亩。
第四条 茶叶产业新建基地补助1500元/亩,改造低产老茶园补助600元/亩。茶园管护费补助1年,新建茶叶基地管护费补助500元/亩,改造低产老茶园管护费补助300元/亩。加工厂房补助170元/平方米,加工设备按不超过购置价值的40%补助,茶叶冷藏库补助10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食用菌及蔬菜产业新建标准化厂房补助170元/㎡,香菇出菇房补助60元/㎡,连栋大棚补助75元/㎡,彩钢大棚补助75元/㎡,钢架大棚补助0.6万元/亩,水泥柱大棚1.2万元/亩。冷藏库补助1000元/㎡,食用菌栽培架补助40%,简易保鲜冷藏设备可享受不超过购机价30%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六条 特色水果产业新建柑橘、梨、龙眼、百香果等特色水果补助1000元/亩。新建李、桃等特色水果补助800元/亩,梨、龙眼高换补助600元/亩。新建花椒补助300元/亩。钢架大棚补助0.6万元/亩,水泥柱大棚1.2万元/亩。
第七条 成功创建全国乡村旅游示范(或重点)镇、村,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创建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或重点)镇、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引进培育科研单位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经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分别补助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按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在农技体系建设中,经市级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个奖励。成功申报国家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给予20万元/个、10万元/个项目建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5—8万元/个项目建设。
第九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购买当年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业机具,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购机价的30%,具体金额按当年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在农业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应用物联网设备或技术,并达到相关追溯要求,一次性投入20万元(含)以上的,按4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形成完整线上销售渠道的电商企业,零售“永川秀芽”“永川香珍”“永川豆豉”“黄瓜山梨”等永川特色农产品零售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零售标准每单交易额1万元以下),最高给予8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新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奖励2万元/个,绿色食品证书奖励2万元/个,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奖励0.5万元/个。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单位奖励3万元/个。国家级百家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奖励10万元/个。新登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8万元/个,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个。
第十二条 参加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国外、市外参加农产品开展展示展销活动,分别给予每次1万元、0.3万元的奖励。茶叶、食用菌等主导产业在市外、区外设立室外广告牌、网络等多媒体宣传分别给予补助给予广告费用的40%、30%补助。
第十三条 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建基地、加工厂的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良好,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的,开通农业风险补偿贷款绿色通道。贷款额度100万元以内的,免抵押贷款;超过100万(含)少于300万元,按规定办理。贷款年利率不超过6%。农业设施及茶叶、特色水果、花椒等特色产业三年以上地上种植物纳入抵押贷款范围,按程序颁发农业设施权属证书和地上种植权属证书,作为抵押贷款依据,通过市农担公司担保贷款,按现有政策以不高于贷款本金的1.5%给予担保费补贴,直接贷款金融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年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少于5000万元。
第十四条 从事茶叶、食用菌、特色水果、花椒、调味品、粮油、生猪、休闲观光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基地、基础设施、生产附属设施或生产销售环节的流动资金等,财务资料完善的,可申报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贷款基准息率的50%,其中茶叶、食用菌及农旅融合项目一个企业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个企业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水稻保险。政策性保险保费36元/亩,补助27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收益性保险保费58.5元/亩,补助40.95元/亩,保险金额1300元/亩。生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120元/头,补助96元/头,保险金额2000元/头;生猪养殖保险保费60元/头,补助48元/头,根据生猪大小保险金额400—1000元/头;目标价格保险保费77元/头,补助53.9元/头,保险目标14元/公斤,按价差赔付和发生保险生猪死亡按死亡率2%赔付。特色产业保险。茶叶种植险保费40元/亩,补助28元/亩,保险金额800元/亩;食用菌种植险保费0.09元/袋,补助0.063元/袋,保险金额1.5元/袋;柑橘种植保险保费20元/亩,补助14元/亩,保险金额1000元/亩。对申请参加并办理了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农业项目,保费(实际流转租金的3%以内)由投保人(农村土地流入方)承担50%,区财政资金补贴50%。对参加农村土地流转租金履约保险的业主,在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涉农资金和涉农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茶叶、食用菌、特色水果等产业规模化种植,修建生产设施、临时性生产用房(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待,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附属设施用地标准为项目用地的5%,但最多不超过10亩。农村三项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的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营利性养老养生,商品住宅和避暑休闲地产,自驾房车营地,低空飞行营地,旅游码头及配套商业设施,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农产品加工展销、民俗体验、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其他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每个市级乡振兴示范村安排区级财政专项资金5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以上激励政策的单位需将相关项目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要求审定立项后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以上激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以上政策不一致的,按以上政策执行。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