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永川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
永川府发〔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重庆“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聚力发展大数据产业,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建设重庆大数据产业发展先行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永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为抢抓全国、全市大数据智能化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使大数据产业成为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引擎,以创新驱动为抓手,大力发展数据处理、软件信息、服务外包、物联网、数字内容、服务贸易等大数据产业。重点延伸呼叫中心、数据标注、大数据平台应用、物联网应用、跨境电商、先进影像及行业应用、互联网游戏等业态产业链条,支持大数据科技创新,加快大数据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着力构建大数据产业投融资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拥有大数据企业300家、规上服务业企业80家、高新技术企业20家、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3个、从业人员3万人、产值300亿的大数据产业示范区。
二、发展举措
(一)强化组织统筹。成立永川区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和统筹;设立大数据产业专家委员会,提供智力支撑。
(二)加大产业投入。加快实现大数据在永川的商用、政用、民用价值,推进永川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大数据产业发展。
(三)搭建产业生态。根据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永川区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配套体系、人才培育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科技服务和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扎实开展数据服务试点,构建大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四)构建人才基地。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建立长效的人才合作机制,加快建设大数据产业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引进领军团队(人才)在永川承担国家、市级大数据重点科技项目;创新和深化“政园校企”合作,鼓励共建大数据学院、大数据专业和大数据科研机构、见习实训基地等,建设市级大数据产业人才基地。
(五)拓展发展空间。加快推进20万平方米大数据产业楼宇建设,同步在永川东部片区规划3-5平方公里大数据产业集聚区。
三、政策支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设立的企业,坐席规模300-500席,给予最高4000元/席的坐席补贴;坐席规模500席及以上,给予最高5000元/席的坐席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设立且坐席规模在300席以上的企业,给予1500元/席的新增坐席补贴。
2.对新设立且坐席规模在300席以上的企业,第1-5年最高每年分别给予10个月、8个月、7个月、6个月、5个月的房屋租金奖补,第6-10年每年给予3个月的房屋租金奖补。对已设立企业,第6-10年每年给予3个月的房屋租金奖补。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设立且坐席规模在300席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对永川区地方经济贡献额度,最高给予第1-2年80%额度、第3-5年50%额度、第6-10年20%额度的资金奖励。
4.坐席规模300席及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就业6个月及以上,给予企业500元/人的用工补贴;若同一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就业1年及以上,再给予企业追加500元/人的用工补贴。
5.对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人员规模达到5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6.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经重庆商务、口岸主管部门或海关认可的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50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1亿美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自建跨境销售平台的企业,运营1年以上,年成交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7.对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经重庆外汇管理局认可的年服务贸易额每达到100万美元,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审核通过的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每达到100万美元,给予3000元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激励人才引进培育
9.对企业引进的中高管人才,按照其个人对永川区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前五年每年100%、五年后每年30%的奖励;在区大数据产业园人才公寓外租房的给予房屋租金50%的租房补贴,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900元。
10.鼓励企业与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凡每年向区大数据产业园输送实习生100人及以上且实习期达3个月,给予院校1000元/人的资金奖励;若留用就业率达30%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再给予院校500元/人的资金奖励;连续就业达1年及以上,再给予院校1000元/人的资金奖励。
11.不定期组织企业参加专场招聘会、高校双选会等各类现场招聘活动,企业的参会及参展等费用由区大数据产业园统筹安排。牵头组织20-50家永川区内大数据产业企业专场招聘会的院校,给予1万元经费补贴;牵头组织50家以上永川区内大数据产业企业专场招聘会的院校,给予2万元经费补贴。
12.对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满3个月及以上,见习期间,见习企业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按见习人员留用就业规模给予见习企业就业见习补贴,中职学历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2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执行;高职及以上学历留用就业率达到2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生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由所在见习企业代为购买。
13.参加大数据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在企业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参训人员500-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14.企业引进的永川区外户口员工在永首次购房且合同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已备案的,购房后在区大数据产业园连续就业3年以上,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100平方米(含)/户。
15.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在永川未购房且在区大数据产业园人才公寓外租房的员工,给予其2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6.对在永新建国家级、市级大数据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市级30万元的经费补贴。
17.对租用云网络、云安全、云存储等云计算服务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年租用费的2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8.对在永川新建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资源库和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按照数据库和平台建设费用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营造产业发展氛围
19.成立永川区大数据产业联盟或协会,给予其50万元/年的活动经费补贴,用于企业对外交流,引进更多优质企业资源;搭建大数据产业交流沟通平台,解决产业共性问题,整合行业资源,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开展专家研讨等活动,对产业发展进行研判,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开展相关评优评先活动,做好大数据产业的宣传营销工作等。
20.对招商服务主体,为永川新引进大数据企业,按照运营2年以上且达到运营目标的企业数量,给予招商服务主体5万元/家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述政策适用于在永川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的开展大数据产业业务的企业、企业职工、永川区大数据产业联盟或协会、为永川新引进大数据企业的招商服务主体和为企业输送人才的本科、高职和中职院校。
(二)为推进大数据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在永开展大数据产业业务的企业应优先向区大数据产业园集中。
(三)本意见涉及奖励补助资金,由区大数据产业园会同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兑现,兑现方式另行出台《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永川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永川府发〔2018〕43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与国家、重庆市级、我区有关政策及本意见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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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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