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6〕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
区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产业发展规划、源头准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用工、职业病人社会保障、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等环节入手,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一)部门监管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医疗机构、军工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作业场所(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含煤矿、医疗机构)。大力推进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职业危害岗位禁用制度。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统计分析等工作。
2.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化学品毒性鉴定及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治等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检查职责的监管,建立检查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优化检查流程,合理确定检查费用、减轻用人单位及职工负担,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岗前、在岗及离岗检查率;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为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对策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撑。
3.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检查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指导用人单位为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作。
4.区煤管局。负责煤矿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教育培训、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煤矿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5.区总工会。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区民政局。依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开展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工作。
7.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登记备案工作。
8.区财政局。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9.区环保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0.区国资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情况。督促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
11.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经信委、教委、建委、交委、农委、商务局、公安局、国土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质监局、食药监分局、林业局、国永电网永川供电公司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要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危害警示告知、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粉尘和有毒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等内容开展检查督查。
(二)镇街(园区)属地监管职责。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落实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职业卫生日常检查,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协助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依法依规,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相关制度和档案资料。要将职业卫生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管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和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或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
(二)强化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告知。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卡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控与管理。要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要按规定设置通风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应急设施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五)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劳动者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职业危害较重的煤矿、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建材生产、化工、冶金、陶瓷生产、制鞋(革)等重点行业中,对从事苯、铅作业的劳动者至少每年体检一次,从事粉尘和噪声作业的劳动者根据接触粉尘的种类、分级和接触噪声的分贝不同体检周期分别为每一年或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他劳动者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体检。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各项制度。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要严格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煤矿、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建材生产、化工、冶金、陶瓷生产、家具(套装门)制造、制鞋(革)、铅酸蓄电池、玻璃制造、机械、电镀、汽车维修、粮食加工、饲料生产和电子等涉尘、涉毒重点行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检测、评价中发现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确保符合要求。
(七)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和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源头防控,严格项目准入。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建委等负有建设项目投资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等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依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或防护设计)的,且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发放(备案)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加强过程防护,严格检查监督。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已建成投产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要重点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职业危害申报与告知、作业场所的防控与管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落实“三同时”制度、作业场所的检测与评价等工作进行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敦促有关企业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要列出清单、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对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不力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专项治理,突出重点防治。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尘肺病和职业性中毒两大高发职业病的实际,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防尘、防毒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建材生产、化工、冶金、机械、家具制造、制鞋(革)、铅酸蓄电池、玻璃制造、陶瓷、电镀、纺织印染、印刷、汽车维修、粮食加工、饲料生产、电子等涉尘、涉毒重点行业(领域),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重点与全面相兼顾,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消除或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四、强化“三基”建设,不断提升职业卫生执法水平
以加强职业卫生基层建设、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基本素质“三基”建设为着力点,持续改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不断提升职业卫生执法水平。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发展规划,要将职业卫生监管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断增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要按照“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内设专(兼)职监管机构和人员,保障监管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执法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防治知识的宣传,要将职业卫生纳入到安全生产宣传体系中去,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积极营造浓厚的职业病防治氛围。要围绕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结合安全生产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能力与素质。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督检查与执法制度。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给立项、投资、许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保险、担保、招投标等机构,严格限制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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