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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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区域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2〕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区域测绘成果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测绘成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区域测绘成果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域测绘成果范畴

区域测绘成果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通过测绘活动所取得的以下成果:

1.控制测量、工程测绘、地下管线及其他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3.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4.各类介质的地图(包括地籍图、普通地图和其他专题地图);

5.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6.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7.其它有关的地理数据;

8.与测绘成果有直接关系的技术资料等。

二、区域测绘成果采用平面坐标及高程系统

行政区域内进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各类测绘,平面坐标采用永川区独立坐标系(与重庆市独立坐标系建立转换关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1:2000以上比例尺各类测绘,平面坐标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系统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

三、区域测绘成果管理

1.永川区规划局为我区测绘及地理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域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测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本单位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2.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规模在3平方公里以下的(含3平方公里),送区规划局组织质量监督检查;3平方公里以上送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检查。

3.测绘单位或有关部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各类测绘成果,应按规定无偿向区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正式印制的地图,应汇交样图。

4.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或项目实施前应当书面征求区规划局的意见,以避免重复测绘。

5.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单位公函和有关使用证明等到区规划局办理使用手续后,方可到相应单位抄录。

6.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批准。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借、出版有关测绘成果。

7.复制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原密级执行保密规定及履行管理程序。

对违反上述区域测绘成果管理与使用要求的单位、个人,由区规划局依据《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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