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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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1〕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已经区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标准附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

胜利路、中山路、南大街

其它镇街

搬迁费

住宅

每次1000元,过渡安置发两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每次800元,过渡安置发两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次30元/㎡,生产用房每次40元/㎡。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次25元/㎡,生产用房每次35元/㎡。

临时安置费

住宅

80㎡(含80㎡)以内每月700元/户,超过80㎡每增加1㎡,增加5元,不足1㎡,按1㎡计算。

80㎡(含80㎡)以内每月500元/户,超过80㎡每增加1㎡,增加3元,不足1㎡,按1㎡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6%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5‰支付,以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须符合的条件: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能够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据);3、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货币补偿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10%给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住宅

15000元/户

12000元/户

非住宅

商业经营性用房20元/㎡/天,其它非住宅10元/㎡/天。

水、电、气、闭路等设施的补偿

1、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独立安装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独立安装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予以补偿。

备注:标准中“户”以一个产权证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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