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1〕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已经区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标准附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
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 | ||
胜利路、中山路、南大街 |
其它镇街 | ||
搬迁费 |
住宅 |
每次1000元,过渡安置发两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
每次800元,过渡安置发两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次30元/㎡,生产用房每次40元/㎡。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次25元/㎡,生产用房每次35元/㎡。 | |
临时安置费 |
住宅 |
80㎡(含80㎡)以内每月700元/户,超过80㎡每增加1㎡,增加5元,不足1㎡,按1㎡计算。 |
80㎡(含80㎡)以内每月500元/户,超过80㎡每增加1㎡,增加3元,不足1㎡,按1㎡计算。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6%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5‰支付,以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须符合的条件: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能够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据);3、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10%给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 ||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
住宅 |
15000元/户 |
12000元/户 |
非住宅 |
商业经营性用房20元/㎡/天,其它非住宅10元/㎡/天。 | ||
水、电、气、闭路等设施的补偿 |
1、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独立安装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独立安装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予以补偿。 | ||
备注:标准中“户”以一个产权证为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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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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