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区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区
城镇化粪池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9〕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区城镇化粪池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范围内的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与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负责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负责污泥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负责城镇污水管网接沟许可审批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巡查管理,对发现的污水管网破损,污水处理厂(站)不正常运行和污水排放不正常行为,应立即要求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
各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完善相关台账和应急运行措施,保障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自觉接受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区财政、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站)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配备备用电源、机械设备、应急处置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站)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每月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站)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站)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监控设施需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联网,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站)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部分停运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站)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禁止污水直排外环境,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是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责任主体,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运营单位要严格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保障全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站)因处理工艺、设计规模等原因造成出水水质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制定技改工作计划,报区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后,送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及时开展技改工作。技改期间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禁止不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监管,每月实施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并将监测结果抄告区住房城乡建委。
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制定运营服务费考核付费规则,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根据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区生态环境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运营单位擅自拆除和改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谎报实际运行数据、制造虚假数据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终止与运营单位签订的运营合同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排放、偷排漏排污水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运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涉嫌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运行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157号)同时废止。
永川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质量,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永川区城市和镇街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建设投资和管理的城镇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镇排水设施。
第三条 城市建成区的工程项目排水设施行政许可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现场查验和办理,建成区以外镇街的工程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项目所在地镇街,并指导镇街按照统一的要求现场查验和办理。
第四条 城市建成区的重点排水户向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法申请排水许可证,城市建成区的一般排水户和镇街排水户向所在地镇街依法申请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 使用居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排水户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单独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通过居住区的自建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第六条 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第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委办理接沟许可。
第八条 餐饮、宾馆、医院、农贸市场、美容理发、修车洗车、洗涤、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加油站等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处理的污水须由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第九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自行安装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十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专业单位实施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以委托专业单位实施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居住区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老旧居住区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地的镇、街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每月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以及特许经营协议、服务协议规定的报告项目。出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异常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发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二条 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有关付费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绘制污水处理厂分布图和一级干管、二三级管网走向布局图;并对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厂、管网适时进行更新,负责将更新后污水处理厂分布图和管网布局图制作成电子文件,抄送区住房城乡建委,便于设施巡查和检修。
第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职责。一是牵头负责全区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负责办理城区雨污管网接(改)沟许可审批、排水许可审批;三是负责城市和镇街雨污管网覆盖区违法违规接(改)沟、乱排水的查处;四是组织实施城区排水设施应急抢修;五是负责督促全区物业管理公司完善排水许可手续、督促全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管理范围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六是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二)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是负责依法对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二是依法对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三是负责依法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全区洗车场内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配合督促洗车场业主或经营者实施排水设施改造,确保洗车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三是负责查处私自开挖市政路面,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查处偷建排水管网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四)区商务委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范围内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业主或经营者完善市场内部雨污管网改造,确保市场内部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三是负责督促全区农贸市场业主或经营者完善接(改)沟许可审批和排水许可审批。
(五)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全区小作坊、餐饮场所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配合督促小作坊、餐饮业主或经营者完善排水设施改造,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三是配合督促全区小作坊、餐饮业主或经营者完善接(改)沟许可审批和排水许可审批。
(六)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全区医院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负责督促全区医院实施内部排水设施改造,确保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三是负责督促全区医院完善接(改)沟许可审批和排水许可审批。
(七)区教委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全区学校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负责督促全区学校实施内部排水设施改造,确保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三是负责督促全区学校完善接(改)沟许可审批和排水许可审批。
(八)区新城建管委、凤凰湖管委会、三教管委会、港桥管委会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市政管辖区内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负责督促市政管辖区内招商引资企业完善接(改)沟许可审批和排水许可审批;三是负责市政管辖区内缺失和问题管网的普查及补建,按时完成排水管网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并将竣工资料移交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存档。
(九)镇街主要职责。一是负责辖区排水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按区住房城乡建委的委托办理辖区内生活小区、商业区和相关企业的排水许可审批;三是配合运营单位对辖区排水设施进行应急抢修。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运行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川区城镇化粪池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化粪池管理,规范粪便清掏、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化粪池管理按照辖区负责、属地管理的模式,化粪池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化粪池的清掏、管理工作;各镇街、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负责对辖区内化粪池监督管理。区新城建管委负责对市政管辖区内自建自管的安置小区,自建的在建项目内化粪池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镇街、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负责对辖区内商场、车站、医院、学校、加油站、老旧居民小区(开放式小区和单体楼)、农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新建小区等场所的化粪池进行年度普查。区新城建管委负责对市政管辖区内自建自管的安置小区,自管农贸市场、自建的在建项目等场所的化粪池进行年度普查。填写《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普查登记表》,报区城市管理局。
第四条 各镇街、新城建管委、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负责与辖区内化粪池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永川区城镇化粪池运行管理责任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下达《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化粪池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化粪池的安全监管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环境污染事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镇街、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要明确所属市政环卫部门对辖区内化粪池进行定期、不定期地巡查、检查,并负责对化粪池清掏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 化粪池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化粪池按规定时限进行清掏及维修,确保池体完好,出、入水管道畅通,功能正常。
第七条 凡在我区开展化粪池清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清掏作业规范》开展作业,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八条 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化粪池的清掏管理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工作。
第九条 商场、车站、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人流量密集区域的化粪池每3个月清掏一次;老旧居民小区(开放式小区和单体楼)、农贸市场、公共厕所化粪池每6个月清掏一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新建小区等化粪池每12个月清掏一次。在日常管理巡查中发现问题立即清掏处理。
第十条 各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十一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化粪池设施监督管理、各镇街、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化粪池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和安全工作,区新城建管委具体负责市政管辖区域内的安置小区、自建的在建项目化粪池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和安全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化粪池常态化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化粪池清掏行业进行监管、指导;督促指导全区各化粪池责任单位开展辖区化粪池清掏、气体监测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化粪池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
(二)区教委督促全区教育行业对化粪池进行管理、清掏、维修、维护。
(三)区财政局、镇街和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辖区公共设施附属化粪池管理、清掏和维护经费纳入相应设施管护经费中予以保障。
(四)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全区违法排污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据有关规范标准,对全区化粪池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六)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全区医疗机构的化粪池进行管理、清掏、维修、维护。
(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化粪池清掏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川区城镇化粪池运行管理责任书
2.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普查登记表
3.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整改通知书
4.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清掏作业规范
附件1
永川区城镇化粪池运行管理责任书
管理单位(镇街道):
责任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
为加强城镇化粪池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切实将城镇化粪池管理维护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永川区城镇化粪池运行管理责任书》。化粪池责任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务必按照责任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城市化粪池安全无污染运行。
一、坚持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查制度,对所属化粪池实行专人管理,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和管理维护计划。
二、按规定周期进行清掏维护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设施管理维护,必须设置导气管高空排放。及时整治残缺破损设施,杜绝污水横流、粪便满溢和导气管破损、沼气泄漏等现象。
四、严禁在化粪池上建设和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堆码重物、停放车辆或进行其他震动、重压等活动,同时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五、在化粪池井口处设置醒目的危险警示标识,提醒市民化粪池周边严禁烟火。
六、发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有突发事件发生,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辖区镇(街道)和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七、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所属设施的整治、维护管理费用。
八、因责任单位或个人履行职责不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环境污染事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管理单位与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管理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普查登记表
行政区: 所属街道: 社区: 编号: | |||||||||||
化粪池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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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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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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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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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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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图纸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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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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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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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清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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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有无安全隐患情况 |
使用情况 | ||
处理容器 |
m³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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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清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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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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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隐患 |
无安全隐患 |
正常 |
不正常 |
工程造价 |
万元 |
权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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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清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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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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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管理情况分类 |
化粪池类别 |
交通情况 | |||||||||
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设施 |
产权单位自己管理的设施 |
有明确产权但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设施 |
无明确产权的设施(包括破产企业、老旧待改造居民区、房屋产权多次转移不明确等) |
储粪池 |
化粪池 |
粪便处理厂 |
通车 |
不通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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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型结构 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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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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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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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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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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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单位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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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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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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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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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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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整改通知书
_______:
经调查检测,你单位所属__________化粪池,因_______严重影响安全及无污染运行,应停止使用。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对其进行整治、清掏维护,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逾期不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签收单位: 送达单位(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注:整改原因一般为长期未清掏、池体堵塞、导气管道堵塞、出入水管网堵塞、粪便满溢、气体泄漏、设施残缺破损等。
附件4
永川区城镇化粪池清掏作业规范
一、化粪池清掏作业程序
(一)用铁钩打开化粪池的盖板20分钟后,再用长竹杆(8米)搅散化粪池中内杂物结块层,禁止在池边点火或吸烟,防止沼气燃烧,引发火灾或安全事故。
(二)清掏车采用机械化作业,分三个环节,一是固液分离,二是药物分析,三是粪便分类。
(三)启动吸粪车时,垫上防渗布防止弄脏地面,将粪便打包运输至粪便处理场。
(四)清理后目视井内无积物浮于上面,确保出入口畅通,污水不溢出地面,盖好化粪池井盖,用清水冲洗工作现场和所有工具。
(五)化粪池池底炭渣及泥沙每年清理一次。
(六)工作人员严禁下池工作,防止人员中毒或陷入水中。
(七)化粪池井盖打开后工作员不能离开现场,清洁完毕后,随手盖好井盖,以防行人掉入井内发生意外。
二、化粪池清掏作业规范
(一)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化粪池清掏作业程序进行清掏,清掏完工后应做到“三通二无一净”。即进、出水口及排水管道通畅,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清掏作业场地干净,对现场进行消毒。
(二)车辆运输装载应密闭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容器内。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三)清掏运出的粪水经过滤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方可进入市政市污水管网;粪渣经干湿分离处理后,必须运到专业处理场(污粪便处理厂)处理,严禁乱排、乱倒,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化粪池清掏注意事项
(一)作业前工作准备及注意事项
制订合理的工作安排;检查安全防护工具,相关设备、车辆工作能力,水电供应是否可靠;将准备施工的化粪池提前打开,并要求通风二十分钟以上方可下一步作业,并且在作业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坚决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参观。防止危险源产生;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二)清掏人员准备注意事项
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事先组织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熟悉工作现场,划分作业区域,周围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警戒线。作业人员作业前须进行入场登记,并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后才准进入作业区域(主要包括是否戴安全帽、防毒面具,是否穿工作服、手套、佩戴施工证等),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时刻集中精力,作业中禁止吸烟及明火,以免发生爆炸等安全事故。
(三)发生险情时注意事项
工作人员中途遇到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及时求救;自身无充分保护措施、未经专业训练,严禁盲目施救,必须等待外援;等待时,尽可能让化粪池通风,撤离受伤人员;保证救援设备正常使用;保证事故场所周围空间良好的人工通风;保证组织专业的医疗救护;隔离此区域,严防“二次伤害”,直到找出事故原因并排除安全隐患。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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