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
永川府办发〔2017〕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川区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
为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创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五部门《关于在卫生计生领域实施综合执法的意见》(渝卫监督发〔2016〕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卫生计生领域建立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开展综合执法,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监督资源,实施简政放权,建立健全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实现优势资源互补,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完善镇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综合水平。建立以区级卫生计生监督员为主体、镇街卫生计生执法员为基础的区、镇街综合监督执法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权责关系。明确区、镇街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职责权限,划分职责边界。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区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依法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培训、督促、指导镇街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执法委托权限,负责辖区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和监督执法等任务。
(二)建立监督执法体系。按照推进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形成区级卫生计生监督员、镇街卫生计生执法员上下一体综合监督执法网络,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区、镇街综合监督执法联动体系。
(三)实施委托执法
1.委托执法机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镇街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职权。镇街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镇街社事办(计生办)承担并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必要的执法要件。
2.受委托执法主体。各镇街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镇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各镇街选配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举办的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取得有关监督执法资格证后,方可履行相应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职权。
3.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各镇街按照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制水单位、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单位和个人遵守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卫生计生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各镇街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提请行政处罚权:各镇街发现违法行为后,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将执法案卷上报审批后,负责执法文书的送达,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4.委托执法方式。由区卫生计生委与镇街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据此开展工作。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5.委托执法程序。镇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等规范文本,对发现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镇街应当指派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6.委托执法责任。区卫生计生委对镇街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镇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卫生计生委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镇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街自行承担。
(四)健全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与各镇街要建立“一对一”的帮助指导机制,实现工作无缝对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各镇街要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有关工作,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工作保障。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抓好部署落实。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细化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难题。召开镇街卫生计生委托执法工作动员部署会,由区卫生计生委与镇街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2017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按要求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镇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2018年1月30日前,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组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管员开展业务培训。2018年2月1日起,各镇街卫生计生委托执法工作全面实施。
(四)加强培训指导。镇街要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要建立镇街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通过现场模拟执法培训、“网教学习”、上挂学习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每年应组织镇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卫生计生委托执法工作开展指导,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镇街应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接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调动的,应报送区卫生计生委及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备案。
(五)加大检查力度。各镇街要全面履行卫生计生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和卫生计生专项治理机制,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卫生计生监管网络。对委托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制水单位、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开展经常性卫生计生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的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应当场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提请行政处罚。
(六)加强执法监督。镇街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镇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要加强对镇街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区政府督查室将对此项工作开展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镇街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七)开展联合执法。各镇街要积极与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互通信息,建立卫生计生执法联动机制。由镇街牵头,每季度会同派出所、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开展1次联合检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监督执法网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2.现场笔录(示范文本)
3.询问笔录(示范文本)
4.卫生监督意见书(示范文本)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6.送达回执(示范文本)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永川区
地址: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卫生计生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依据有关规定,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现委托永川区 (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整合卫生计生技术服务资源和监督执法机构的通知》(渝卫人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
二、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一)委托执法事项
镇街社事办(计生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和监督执法等工作。本委托执法事项为:受委托单位行政区域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包括:
(1)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协助开展饮用水监督抽检,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卫生及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协助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协助对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已经签订,本协议书不作具体列项。
(二)委托权限
(1)对辖区内发生的卫生计生行政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
(2)按规定将执法案卷上报审批后,负责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3)负责执法案卷整理、移送等工作。
三、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权利
1.委托机关的权利
听证权、处罚决定权、结案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由委托机关行使。
2.受委托单位的权利
受委托单位在上述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使立案权、调查取证权、告知陈述和申辩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处罚建议权、处理决定书送达权和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权。
(二)义务与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的义务与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及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提前解除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机关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
2.受委托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1)受委托单位的受委托执法事项,由受委托单位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承办,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不得私自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承担辖区内卫生计生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任务;
(9)按委托机关的要求,按时、准确报送有关行政执法的统计报表和档案资料,定期或不定期汇报行政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10)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向委托机关协助或请示的事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即自2017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止。委托期满后,由委托机关对被委托单位履行委托职责及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后可以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五、其他事项
1.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现场笔录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现场笔录 第 页共 页 当事人:
检查机关: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 、 。 检查记录:
当事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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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附件3
询问笔录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问笔录 第 页共 页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住 址: 证件名称: 号码:
询问机关: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 、 。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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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附件4
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卫生监督意见书
当 事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当事人签收: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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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本意见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附件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 :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年 月 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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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附件6
送达回执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送达回执 行政机关:(盖章) 受送达人(单位): 送达文件名称: 文号: 文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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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件,代收人不愿意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盖章,送达人员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见证人签名: |
邮寄送达:送达文书已用挂号信发出,挂号信回证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证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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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或挂号信回证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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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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