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7〕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城区建成区洗车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区建成区洗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建成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一)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清洗场分类为大中小型洗车场。
1.大型机动车淸洗场是指日清洗500辆以上的洗车场,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路服务区及出入口附近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
2.中型机动车淸洗场是指日清洗200一500辆的洗车场,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路服务区及出入口附近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也可设置在如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加油站、维修站场内。
3.小型洗车场是指日清洗200辆以下的洗车场,宜设置在城区非主干道不影响交通并且有污水处理管网,有自然开口的次干道或背街小巷内的区域,在满足消防、排水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附设在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及垃圾站设施内。
第二条 区市政园林局为城区洗车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洗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洗车场设置规划;负责洗车场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市政设施、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区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对洗车污水不达标排放,沉淀池、隔油池、清水池、截污沟、筛排等设施不合格,洗车污水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对占用道路从事洗车业务,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交委负责对超出清洗保洁服务范围从事车辆修理及装饰等行为进行许可办理、监督、检查、做出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排水许可办理,对未经许可将污水排入管网、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车辆清洗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办理洗车场主体的工商登记,配合主管部门查处取缔已取得许可手续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取得许可手续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洗车场设置条件
(一)机动车辆洗车场禁止设置区域
1.禁止在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2.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
3.禁止在沿河护坡10m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设置。
4.其他依法禁止设置区域。
(二)机动车辆洗车场禁止设置情形
1.拟在室外设立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
2.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3.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4.洗车场地、用水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洗车作业的。
5.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禁止设置情形。
(三)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要求
1.大中型洗车场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干道连接,须设置10m以上的引道、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场地,停车场须有足够的停车面积、停车的泊位数应与洗车能力相适应。
2.小型洗车场应设置清洗间、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机动车清洗场所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
(2)清洗间内净高不得低于3.6m,宽度不得小于4m,进深不得小于8m。
(3)清洗间设置沉淀池、隔油池、清水池,每个池子不得小于1立方米,洗车间的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全部进入沉淀池经三级分隔、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鼓励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倡循环用水及微水洗车。
(4)清洗间外端设置挡水门,清洗作业时须关闭挡水门,防止污水外溅。
(5)清洗间外应按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半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1个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
(6)小型洗车场严禁占用室外人行道和车行道洗车、擦拭车辆,如因车辆进出清洗造成人行道出现沉降和破损的,业主必须按原样及时恢复。
(7)冲洗设备配套齐全。
(8)洗车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环卫容器,并有污泥废油处置场地和设施,严禁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9)洗车场必需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进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处理。
(四)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核发相关的手续。
第四条 开办洗车场申请程序,统一在区市政园林局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书面申请(含业主身份证明);
(二)洗车场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
(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
(四)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联合职能部门对洗车场现场会审,由市政局与联合职能部门共同填写意见,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会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进行前期施工。
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向区市政园林局提交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由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签字出具《城区建成区洗车场验收意见书》。
第五条 城区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服务。城区洗车场经营者应自觉执行行业标准,保证清洗质量;保持清洗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清洗作业用水不得外溢、污染环境。城区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所有洗车场进行排查,设置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洗车场违规投诉举报电话:49812345,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洗车场联合会审表
洗车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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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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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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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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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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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意见 |
区市政园林局部门 |
区规划局部门 |
区国土房管局部门 |
区环保局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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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区交委 |
区水务局 |
区工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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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永川区城区建成区洗车场整治验收意见书
洗车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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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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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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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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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情况 |
选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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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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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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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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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道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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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搭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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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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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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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清洗保洁服务范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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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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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区国土房管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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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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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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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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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委(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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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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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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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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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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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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