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提升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深入研究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既要坚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群众习惯等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二是健全平安边界长效工作机制。涉及边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2〕116号)等相关规定,将边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专人对辖区内的界线界桩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确保界线管理维护及时到位。三是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区划工作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管理服务责任放在重要位置,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区划调整造成任何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扎实推进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
一是严格遵循地名命名更名原则。地名命名必须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符合城市(场镇)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俗、地理或经济特征;与城市(场镇)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不能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环球、世纪、世界等词语作地名;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外文拼写地名;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所命名称全区范围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且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含义健康,使用方便,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和谐音有歧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尽量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二是严格地名的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或城市(场镇)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实体,应及时注销地名,并由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布。三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城区道路地名标志设置原则上每间隔300米、郊区道路原则上每间隔1000米设置1块。城区道路标志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新城建管委负责设置;工业园区内道路标志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设置。桥梁、隧道、堤坝、广场、水库、居民住宅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道路等标志,由建设单位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负责设置。其他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或专(行)业部门指导、协调地名所在单位设置。四是规范标准地名的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文件、证件、印章、报刊、书籍、地图、广播、影视、商标、广告、牌匾、网络、地名密集型出版物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指示牌等,均使用标准地名。需印制本辖区政区图的,应当经区民政局审核标准地名后方可出版。五是加大非标准地名的清理整顿力度。区民政局要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市政等部门以及中山路、胜利路、南大街、茶山竹海等街道办事处,对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园等地名进行排查摸底,凡未按法定程序报批的,由城乡建设、规划、市政等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按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城区范围之外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清查报批。六是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居民住宅区、构(建)筑物命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划、申报立项之前,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备案手续。项目准建后,申请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命名请示等相关材料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拟命名报批相关手续,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点)、旅游区、水库等命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区民政部门负责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区民政部门负责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的,由所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上报。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台、站、港、场、码头等名称的命名和更名,由专(行)业部门征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按照规定报上级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送区民政部门备案。各类单体建筑楼和单位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及经济适用房的名称,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填写《重庆市各类建筑物名称登记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备案手续。七是大力加强地名文化建设和档案管理。要大力开展地名文化研究和宣传活动,加强地名档案管理,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
三、切实加强区划地名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构建“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全区形成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成立区地名委员会和地名评审小组,由区地名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对5条以上(含居民住宅区名称)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大道,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地名规划、重要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志设置,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二是强化分工协作。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搞好联动配合,努力提高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效能。凡是涉及到区划地名管理方面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征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加强沟通协商。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依法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凡需要发改、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房屋产权、户籍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其是否有区人民政府的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或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对未能提供区人民政府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或区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加强对非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和查处,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城市建设服务。
附件:1.重庆市永川区地名委员会成员名单
2.重庆市永川区地名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3.重庆市永川区地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重庆市永川区地名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孔 萍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周 霞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文 波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陈永庆 区发改委副主任
陶世富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杜金蓉 区城乡建委副主任
唐 毅 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万六伦 区交委副主任
罗江燕 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王中彬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刘章智 区文化委(区体育局)副主任(副局长)
张 梅 区旅游局副局长
汪云鸿 区民政局副局长
谢 斌 区档案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夏贤勇 区公安局党委委员
胡 卫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王贞华 区新闻社副社长、副总编
吕承刚 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李 瑾 区新城建管委副主任
郭 舰 凤凰湖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黄德彬 三教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汪天文 港桥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区地名委员会下设地名评审小组和地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汪云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因工作调整变化后,由该单位新的分管领导接任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重庆市永川区地名评审小组名单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夏贤勇 |
区公安局 |
党委委员 |
13983254825 |
唐 毅 |
区规划局 |
党组书记、副局长 |
13609410993 |
罗江燕 |
区国土房管局 |
副局长 |
13609410705 |
杜金蓉 |
区城乡建委 |
副主任 |
13996009090 |
汪云鸿 |
区民政局 |
副局长 |
13983259203 |
王中彬 |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
副局长 |
13883919666 |
万六伦 |
区交委 |
副主任 |
13983252955 |
刘章智 |
区文化委(区体育局) |
副主任(副局长) |
15002377288 |
陈永庆 |
区发改委 |
副主任 |
13500359929 |
王贞华 |
区新闻社 |
副社长、副总编 |
13399868988 |
吕承刚 |
区广播电视台 |
副台长 |
18983299699 |
工
作
规
则 |
1.地名评审小组会议由区地名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次性命名道路(桥梁、居民住宅区等)在5条以上的,必须召开会议评审。 2.评审会议各位成员必须出席,涉及有关单位可列席会议。 3.会议内容:对全区新建大道、路、支路、街、支街、巷、构(建)筑物的命名更名,进行科学性、准确性的全面评审。 4.评审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5.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参加会议,并负责将会议内容、决定做好记载,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地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
附件3
重庆市永川区地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区地名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注销工作;规范地名用字读音,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监督、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协调处理全区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镇街、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推广和检查标准地名和地名标志在全区的使用。
区地名评审小组:负责对全区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工作,以增强地名命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文化内涵。
区民政局:为全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健全区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地名评审讨论制度,积极推进成员单位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协调能力,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发挥地名管理的主体作用。贯彻执行地名工作的法规、条例和文件精神;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全区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推行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监督并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绘制行政区划图和城区地图,审核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完成地名管理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区道路标志牌的制作、安装和管理,并做好标准地名的推广工作;会同区民政局督促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区城乡建委:负责审批范围内标准地名的使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使用标准地名;配合区地名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地名推广工作;负责提供城市道路、构(建)筑物属性等资料。
区交委:负责需设置的交通标志中涉及地名的,按标准地名规范制作;对新增、更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地名,设置前应向区地名主管部门呈报申请予以确认;负责提供镇级公路属性资料。
区规划局:负责及时向区地名主管部门提供工程规划情况;协助做好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在编制城市(城镇)规划完成时,及时研究地名规划问题;在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时,负责核实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在管理本部门审批事项时确保使用标准地名;在项目立项和审查初步设计时,对原则同意的工程,督促建设单位到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名称审批手续;在编制社会发展规划时会同区民政局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区划地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规划、征用供应以及在地籍管理、权属登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等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对尚未批准的地名,督促房屋开发商执行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区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命名或登记备案手续;把地名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区文化委(体育局):负责协助区地名主管部门搞好有关地名法规、政策的报刊影视广播宣传;监督报刊、电视、广播在报道中使用标准地名。
区新闻社、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区地名主管部门搞好有关地名法规、政策的报刊影视广播宣传;在宣传报道中使用标准地名;及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地名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新命名、更名的新地名。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对风景区(景点)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并使用标准地名。
区档案局:配合区地名主管部门对全区地名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落实在城市道路交通指示牌、门(楼)牌的编排及设置中,使用标准地名;在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中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标准地名。
区工商分局:负责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册登记和广告发布中使用标准地名。
区新城建管委、凤凰湖工业园区管委会、港桥工业园区管委会、三教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尚未批准的地名,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执行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区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命名或登记备案手续;建成区及园区内道路标志牌的制作、安装和管理,并做好标准地名的推广工作;协助做好建成区及园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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