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意见
永川府发〔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区政府从区产业发展基金中划拨部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使用、风险共担”的原则运行。
(二)放大比例发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存储于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10倍的比例放大,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单户中小企业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综合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银行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
(三)降低贷款抵押物标准。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具有抵押物的,贷款额度原则上在抵押物确认值基础上放大不低于1倍且不得低于抵押物评估值。鼓励合作银行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鼓励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获得风险补偿贷款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贷款相关规定。
(四)对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对合作银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发生损失的,本金损失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各承担50%,以存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为限,具体与合作银行在合同中约定。
二、做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五)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由区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新城建管委、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等部门配合,负责统筹、协调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审查申贷企业,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贷款风险。
(六)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区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划拨和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风险补偿基金的存款利息收益全部用于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七)明确风险补偿程序。当发生不良贷款时,合作银行向区金融办申报风险补偿,准确核实后,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给合作银行。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照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最后偿付银行的利息和罚息。
三、加强组织实施
(八)做好中小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仅限于支持其中的农林业、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均不含微型企业),优先支持纳入升规升限计划的企业。中小企业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的,可以由合作银行向区金融办申报;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产业促进中心向区金融办申报。区金融办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贷款资金未全部用于贷款用途造成不良贷款的企业,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纳入诚信系统公布。
(九)选择合作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向区金融办申请,经综合比选后,按照与其每次商定的合作额度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实施。协议签订后,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并首期存入50%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每季度末对银行进行结算,按照实际贷款余额的10%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调整。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意见》(永川府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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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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