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农业贷款风险补偿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我区农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永川、云阳支行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的批复》(农银渝复〔2015〕5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区财政(农发资金)存放于农业银行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业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涉农贷款发生特殊情况的风险保障。农行永川支行负责将风险保证金按照1:10扩大放贷。
第三条 永川区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共同配合,协调推进该项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落实,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农行永川支行做好信贷支持、产品创新和银企对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户及涉农企业的推选,配合做好基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利息收益、企业保证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农行永川支行指定经办机构开立,专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金融办、农行永川支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和退保证金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区政府首期设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400万元,该办法发文生效后,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到专户。
第七条 贷款出现逾期未还情况后,农行永川支行应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函告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和金融办。贷款本金逾期30天(含)的,农行永川支行通过采取各种处置手段,并依据相关法律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和处置手续后仍发生损失,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启动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共同签章确认,对农行永川支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农业贷款主体的贷款发生损失的,由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本金损失。补偿顺序为:首先由其存入的保证金进行补偿,保证金不足时,由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按5:5的比例补偿。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农行永川支行应积极履行对企业的追偿责任。追索收回的资金或贷款主体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经领导小组审核的银行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的损失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
第八条 申报代偿风险补偿基金需提交以下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提交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共同确认。
1、书面申请文件;
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盖鲜章);
3、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资料、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书(复印件盖鲜章);
4、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贷款对象。本基金项下贷款对象为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微企业等。实行“择优准入,优先支持”的原则。
农行永川支行按照农业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区农业农村委、区金融办共同推荐的永川辖区内涉农客户进行审核,自主决定是否对名单客户发放贷款,对准入客户优先启动调查审批流程,优先安排贷款规模。
第十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业主应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贷款时,应按获得风险贷款金额的10%向风险基金专户存入保证金,在企业全额还完贷款后,退还其保证金。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一)风险补偿基金余额不小于本办法项下农行永川支行涉农贷款总额(余额)的10%。
(二)单个农户和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业主在永川区范围内的种养殖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基础设施、以贷转存等。
第十三条 其他贷款要素。
(一)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2倍,银行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
(二)贷款期限由农业银行与借款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抵质押方式: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水面养殖权以及各类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贷款,鼓励农村宅基地、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贷款。推进 “农村土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机具”等抵押贷款方式,开展“公司+农户”模式下的涉农企业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
(四)贷后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应充分利用其自身有利条件,通过行政途径等对借款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农行永川支行、区农业农村委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凡是出现逾期还款的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大户,涉农项目不再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农行永川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农户贷款、涉农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等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及情况报送永川区金融办。
第十六条 获得补偿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须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区财政局、区金融办通报上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每年2月底前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全面分析评估上一年度全区农业融资损失、补偿资金使用及监管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6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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