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110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9-12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3号)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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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9-12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3号)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永川府发〔2013〕4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不断提升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整体实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提振商业经济的通知》(渝府发[2013]31号),区政府决定制订相应政策措施,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永川区行政区域内,2013年1月1日后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商贸企业。

  二、鼓励政策

  (一)鼓励商贸企业做大规模。鼓励专业市场内经营户整合成立统一的销售企业,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即达到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标准),鼓励达到限上标准的商贸企业积极申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凡在2013年1月1日后新增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按行业分档次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划分及奖励标准为:

  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500--5000万元,奖励0.5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1-3亿元,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3-5亿元,奖励3万元;年销售额5-10亿元,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奖励7万元。

  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500万元,奖励0.5万元;年营业额500-1000万元,奖励1万元;年营业额1000-3000万元,奖励2万元;年营业额3000-5000万元,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7万元。

  (二)鼓励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对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按行业分档次进行奖励,具体划分及奖励标准为:

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3亿元,奖励0.5万元;年销售额在3--5亿元,奖励0.7万元;年销售额在5--10亿元,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奖励1.5万元。

  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1000--3000万元,奖励0.5万元;年营业额3000--5000万元,奖励0.7万元;年营业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1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5万元。

  (三)在项目申报、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对专业市场内经营户加入销售公司统一经营的,按原税收政策纳税。

  (四)对商贸统计工作实行补贴。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经区商委、区统计局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的,每年每个企业补贴600元,年终兑现。

  三、兑现办法

  (一)企业奖励经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在次年的3月1日至25日期间向区商委提出申请,经区商委、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

  (二)统计工作补贴:每年底由区商委和区统计局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工作进行考评,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委的资金拨付申请核拨补贴经费,由区商委兑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培育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商委具体负责,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区级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商贸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全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二)强化工作要求

  各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辖区内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培育力度,对符合限额以上标准的各类商贸企业要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范围。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要明确统计人员,履行统计义务,自觉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按规定做好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客观。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

 

  分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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