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永川府发〔2024〕1号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冬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火期
2024年1月5日至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以及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进入林区的个人和车辆,应扫码入林、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二)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镇)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做实“十户联防”机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科学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61193119、023-6113300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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