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14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关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了让广大群众及社会团体掌握我区森林防火禁火期、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及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要求,现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森林防火期涵盖了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以及春秋农忙时节和夏季高温伏旱期等火灾高风险时段。历史数据表明,这些时期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是火灾易发多发期,且绝大多数火情由人为因素引发。为此,依法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禁火期、划定禁火区域、严格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对预防森林火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解决的问题

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火期

每年11日至510日,每年710日至1010日。

(二)划定禁火区域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以及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

(三)明确禁止内容

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是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二是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他生活用火;三是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四是严禁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五是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六是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明确违反禁止内容的法律责任

违反禁止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二)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违反禁止内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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