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川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6-20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关于公开征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川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川段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重庆市林业局起草形成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川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市林业局工作安排部署,拟于7月初印发该办法,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要求,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示时间为2025620日至2025626日,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yczrdbhzx@163.com

联系人:张小龙,联系电话:023-49202618

通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人民北路6号行政综合楼3321室。

附件:《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川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林业局

2025620


附件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永川段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永川段(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以国家划定为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原则,全面保护珍稀特有鱼类资源及其生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然保护区市级管理机构承担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相关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开展需审核、审批事项的现场查验、管理;

(五)开展宣传教育、巡护检查和管护培训等工作;

(六)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管理、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纳入林长制管理,融入基层智治体系

第八条  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一)区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向相关部门移交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巡护等工作;对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开展初核和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三)区教育委员会:负责青少年生态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区公安局: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保障保护管理工作开展。

(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

(七)区生态环境局:对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情形实施行政处罚

(八)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港口、码头、渡口、交通桥梁及其交通支持保障系统的规划、建设和审批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对港口等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实施,负责规划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港口岸线的查处工作。

(九)区水利局:保护水资源,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查处破坏水域、违法利用占用岸线等行为。

(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水生生物放流和开展收容救护,查处违法捕捞、垂钓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开展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落实责任,负责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工作;

(三)对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设备进行管护;

(四)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监督管理乡镇自用船舶;

(六)组织属地有关单位、企业开展自然保护区共建共管;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开展以下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四)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违法利用、占用岸线。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保护管理设施。

(七)其他影响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和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按规定进行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开展。

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报告。

第四章  巡护检查

第十四条市级管理机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镇(街道)巡护工作开展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网格化管理。镇(街道)负责基层巡护队伍建设、管理,落实网格区域巡护责任,对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镇(街道)组织开展巡护工作,巡护人员4/周以上,20/月以上。

第十六条  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典型案例,普及珍稀特有鱼类保护知识。

(二)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报告和线索移交。

(三)对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并监管。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巡护工作实行记录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一)巡护工作应当记录巡护情况,填写巡护日志。

(二)巡护工作应当建立巡护台账,镇(街道)每季度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巡护工作开展情况,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级管理机构报送自然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

(三)市级管理机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查、智能巡查等方式对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巡护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享信息、会商处置;联合巡护、联合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XXXX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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