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224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9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10 发布日期: 2022-09-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含通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224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9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10
发布日期: 2022-09-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含通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29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重庆市数据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永川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财政性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下同)、购买服务、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下列单位:

(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所属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二)各镇、街及其归口管理事业单位;

(三)各民主党派区级机关、区工商联、群团及有关单位;

(四)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网络推广宣传和内容更新服务、纸质档案电子化服务、办公设施(含办公电脑、笔记本电脑、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耗材等)购买,信息技术培训等除外由国有企业建设并交付政务部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申报、评审、实施、变更、验收、运行维护和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数据驱动、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永川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是全区政务信息项目数字化管理统一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全区已建、拟建、在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应纳入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资料通过该平台报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统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指导区大数据发展局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建设类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和概(预)算审批,会同区大数据发展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预算绩效评价。

区大数据发展局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并适时组织贯标培训;编制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机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需求审核和方案审核;开展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负责组建、管理统一的政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和专家团队,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做好项目需求调研,编制需求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经费测算、项目预算绩效报告和自评价报告,做好建设、运行、数据共享、安全及应用推广等工作,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七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区信息化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重庆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坚持数据导向,突出数据治理,着力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做好与重庆市永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衔接,因国家、重庆部署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区级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经本部门集体审议后向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九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开展、运行维护应当坚持数据导向,区级各部门要在规范数据标准、对已有数据进行汇聚治理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按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3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审查部门项目需求的必要性、系统整合和布局架构的完整性、技术路线的科学性、投资预算的合理性、数据资源的合规性、数据共享的可行性、信息安全的可靠性等方面。项目建设单位有项目建设、购买服务、运行维护需求的,及时编制需求方案统一通过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应当分开计列。区大数据发展局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50万(含)以上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申报与审核流程为:(1)需求方案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每年8月底前向区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需求→(2)需求方案初审,区大数据发展局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专家和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分析、解构全部需求→(3)初拟年度计划,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梳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包括建设类、运维类和购买服务类)→(4)领导小组审批,区大数据发展局将初拟的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5)开展项目设计,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代初步设计>的深度)→(6)开展项目审核,区大数据发展局出具技术审核意见,并会同区财政局完成预算评审→(7)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50万以下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执行上述步骤(1)—(4)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采购。

工程建设类信息化项目,执行上述步骤(1)—(4)后,项目审核阶段,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概(预)算,并会同区大数据发展局进行可研、初步设计方案审核。

运行维护项目通过需求评审后,即按区财政局批复预算纳入项目储备清单,结合绩效评价和运行状态实施管理,每年动态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运行维护经费发生变化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永川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购买服务、运行维护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在落实预算来源后,可直接编制建设方案,经项目审核及概(预)算评估后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工作,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报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审核意见作为牵头部门报批项目的要件之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对需要与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做好与市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永川区新型智慧城市大脑(包括“政务云”、大数据资源中心、智慧永川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等基础核心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和全局性重大融跨应用平台由区大数据发展局统一规划、牵头建设。区级各部门不得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确需建设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确保与区级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需求方案应当包括需求说明、需求调研报告(新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表),自评价报告(运维和续建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概(预)算、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绩效指标、集约化建设篇(章),具体内容按指南要求编制。


第四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因项目建设所需开展的可行性研究(需求方案)、设计咨询、采购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软件系统测评、检验检测和绩效自评价等费用一并纳入项目建设预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11)执行,已单独申报前期经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在采购或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招投标) 文件和合同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报备,并由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中标单位开展贯标培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重庆市数据条例》、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制度和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按规定做好评估、评测。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含)以上要求,并通过专业机构测评。100万元以上以软件为主的项目应引入项目监理和软件测评机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大数据发展局报告,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审批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步重新开展项目审核,通过后再到区财政局重走招投标流程或作补充协议。涉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变更及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增加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字典等材料。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要求与5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致,验收结果报区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的,由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依据国家、市级和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及区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项目运营后,系统停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续建、运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委机要保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庆和全区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数据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统筹协调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负责对密码应用方案的审查。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区级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数据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区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重庆和全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市级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类和密码类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川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永云长办〔2021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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