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43D/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35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红炉镇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43D/2024-00031 | ||||
发文字号: | 35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红炉镇 |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红炉府发〔2024〕35号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镇属各部门:
现将《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全镇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永川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镇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级层面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镇长兼任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村(社区)层面
各村(社区)负责协助镇级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转发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镇平安法治办。
4.1.2 对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涉灾行业部门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 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涉灾行业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广播、政务微信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达到下列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一级标准之一的,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0万人以上。
(5)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 响应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灾,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村(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村(社区)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村(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镇经济发展办会同平安法治办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物,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各类救灾款物使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双石红炉永荣派出所联勤组负责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镇平安法治办统筹调度镇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党的建设办公室会同镇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镇武装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协助受灾村(社区)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民生服务办公室、红炉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红炉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经济发展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平安法治办、经济发展办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和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经济发展办、双石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加强新闻宣传。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达到下列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二级标准之一的,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灾,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村(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村(社区)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村(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镇经济发展办要配合镇平安法治办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物,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救灾款物使用监督,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双石红炉永荣派出所联勤组负责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镇平安法治办统筹调度镇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积极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党的建设办公室会同镇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镇武装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协助受灾村(社区)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民生服务办公室、红炉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红炉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经济发展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平安法治办、经济发展办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和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经济发展办、双石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加强新闻宣传。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达到下列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三级标准之一的,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第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村(社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镇经济发展办会同平安法治办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双石红炉永荣派出所联勤组负责协调指导重要通道修复,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镇平安法治办统筹调度镇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镇武装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民生服务办公室、红炉卫生院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党的建设办公室会同镇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村(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达到下列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四级标准之一的,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并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村(社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镇经济发展办会同平安法治办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双石红炉永荣派出所联勤组协调指导重要通道修复,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镇平安法治办统筹调度镇内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镇武装部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民生服务办公室、红炉卫生院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党的建设办公室会同镇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村(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调整
当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要及时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开展好救灾救助,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受灾村(社区)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及时报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6.1.3 镇经济发展办会同平安法治办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村(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镇经济发展办会同平安法治办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受灾村(社区)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备。根据受灾村(社区)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5 镇经济发展办会同平安法治办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平安法治办会同经济发展办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辖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去财政局。
6.2.7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统筹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2 受灾村(社区)负责,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月10日前上报。镇平安法治办于10月15日前审核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区应急管理局。
6.3.3 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每年10月15日前将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报告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6.3.5 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统筹安排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6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镇经发展办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
7.1.3 按照上级规定,适时调整救灾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4 镇平安法治办、经济发展办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结合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
7.2.2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
7.2.3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较大灾情能力。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村(社区)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救灾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组织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5.3 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村(社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7.6.3 科学组织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健全全镇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区应急局备案。
8.3.2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红炉府发〔202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表
附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表
响应等级 |
四级响应 |
区级三级响应 |
区级二级响应 |
区级一级响应 | ||||
响应启动 条件(区级)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0万人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
响应启动 条件(镇级) |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
响应等级 |
四级响应 |
三级响应 |
二级响应 |
一级响应 | ||||
镇级 |
事项 |
作战措施 |
事项 |
作战措施 |
事项 |
作战措施 |
事项 |
作战措施 |
【统】 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统】 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统】 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统】 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
【商】 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商】 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商】 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商】 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
【转】 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转】 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转】 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转】 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
【调】 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调】 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调】 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调】 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
【值】 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
【值】 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
【值】 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
【值】 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