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20

《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76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12号,以下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概算调整行为,促进项目业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管理及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管理。

(二)变更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因国家政策调整、工程材料、劳务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工程建设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投资概算核定部门重新审查,由原审查单位出具是否同意概算调整的审查意见。   

(三)变更规则

1.对未超过概算总投资在5%或者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概算调整的批复。对超过概算总投资5%但未超过10%或者金额超过50万元但未超过400万元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情况,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概算调整的批复。对超过概算总投资10%或者超过概算金额400(含)万元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概算调整论证,形成概算调整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按规定批复;其中,对超过概算总投资15%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概算调整论证、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常务副区长签批等程序,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批复。

2.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概算调整协调会,建设单位应在协调会后5个工作日(中介机构时间不计)内补齐资料并提交区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5个工作日内区发展改革委作出是否同意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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