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规〔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概算调整行为,促进项目业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管理及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概算总投资的调整管理。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和批准职能。
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概算调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因国家政策调整、工程材料、劳务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工程建设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投资概算核定部门重新审查,由原审查单位出具是否同意概算调整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调整及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工程调整的规模及主要内容、专业工程设计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项目新增概算金额、总概算以及增加部分的资金来源资料;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设计调整的批准手续;
(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准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本,包括调整洽商相关资料;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新增概算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概算调整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未超过概算总投资在5%或者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概算调整的批复。对超过概算总投资5%但未超过10%或者金额超过50万元但未超过400万元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情况,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概算调整的批复。对超过概算总投资10%或者超过概算金额400(含)万元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概算调整论证,形成概算调整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按规定批复;其中,对超过概算总投资15%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概算调整论证、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常务副区长签批等程序,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批复。
(二)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概算调整协调会,建设单位应在协调会后5个工作日(中介机构时间不计)内补齐资料并提交区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5个工作日内区发展改革委作出是否同意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调整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增加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方式等具体事宜由区发展改革委在下达的概算调整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调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调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调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概算的,将给予通报,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后,方可按规定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三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概算调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增加的建设费用,概算不予调整,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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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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