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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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政府

投资项目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政府投资,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1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实施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的,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工程总承包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后实施。

(二)公路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后实施。

(三)其他项目。其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建设内容不明确或者技术方案不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程序等规定,认真开展水文、地勘、地形、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深入研究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完善和优化设计深度,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确需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区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投资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重庆市及我区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审核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项目资料,严格把关设计深度和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结项目法定审批事项。

三、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一)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项目法人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招标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确保实际投资严格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

(二)实行依法招投标发包制度。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法人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法人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等文件资料。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明确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并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实行工程成果文件审查制度。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由项目法人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严禁出现“三边工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

(四)实行合同总价控制制度。项目法人采用国家或者重庆市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项目业主应当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其他风险及产生的费用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应当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程序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对中标总承包单位及依法分包单位的管理,督促承包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收工程、不得支付工程尾款、不得进行结算审核、不得进行工程审计、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六)实行工程结算审核及审计制度。项目法人可依法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结算实施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规定,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依法实施审计。

四、严肃责任追究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及市级有关文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5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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