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科研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科研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永川区科研项目管理,区科技局拟出台《重庆市永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召开征求意见,请各界人士于2025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17782152564@163.com;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区科技局。
(联系人:梁成昊 联系电话:023-49816066)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永川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市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需求导向、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分类实施、放管结合、诚信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永川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及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法人组织。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受托权限和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工作;禁止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者参与受托管理的专项项目;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制定和遵守受委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做好受托事项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市区联合攻关专项5个类别。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的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者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原则上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万元。
面上项目主要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和社会公益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考核目标以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为主。
重点项目主要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考核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为主。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聚焦四大科创高地,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落实科技创新战略布局,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整合集聚科技资源,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原则上每项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市区联合攻关专项由市科技局发起,区县配合进行技术攻关。原则上根据市科技局要求进行资金配套。相关申报、遴选、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均按市科技局要求进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创新重点任务,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技术需求,适时按类别发布,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十七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应用场景或者用户单位明确的攻关任务,以需求主体为主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国内外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按照附件《重庆市永川区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牵头单位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区内外法人单位。
(三)“赛马制”主要针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攻关任务,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
(四)定向委托(择优)主要针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者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不含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以“揭榜挂帅”方式组织的项目)。
(三)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提交。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可以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数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组织形式。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成员构成(采用票决制时专家必须为奇数),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者票决制的方式,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转移支付情况,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特别重要、紧急需求的项目,经区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方式等。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阶段报告制度,区科技局根据报告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填报并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1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1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可以采取评审验收、结题备案等方式实施验收。原则上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超过5万元的项目采取评审验收,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取结题备案方式实施验收。评审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专家鉴定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任务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结题备案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
第三十六条 评审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区科技局自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评审验收项目应当提供专项资金使用财务资料,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先期专项审计,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项目财务材料。
结题备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材料(项目完成材料与项目财务材料)和验收结果提交项目管理系统。区科技局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项目的验收或备案材料(包括任务完成材料和项目财务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任务完成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项目结题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知识产权材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等)。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为完成目标任务的,视为验收通过。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第四十条 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方式。可以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后补助”和“过程资助”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中,事前资助比例不低于50%;
(二)“后补助”是指项目事前立项、验收通过后再进行经费资助;
(三)“过程资助”是指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进行资助,阶段任务未完成或者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
第四十三条 财政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益。财政科研经费可用于支付科技保险费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在申报同时编制经费预(概)算,应当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预(概)算。
经费预(概)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预(概)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重点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科研项目,可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安排财政科研经费。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区财政科研资金的行为,由区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八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区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逐步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有证据表明违反科研诚信管理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推送。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科研档案(含电子档案)是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归档文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永科局〔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聚焦全区主导产业,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重大需求为牵引,以解决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为目标,探索“揭榜挂帅”攻关模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围绕全区主导或培育产业,聚焦区内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需求,由区科技局组织面向全国“张榜”,符合条件的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均可以作为揭榜方参与揭榜。
二、实施原则
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原则,充分发挥最终用户(需求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和价值链融通发展,提升全区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项目定义
对于目标明确、应用亟须、最终用户(需求单位)明确的重大攻关任务,由最终用户(需求单位)和区科技局制定“榜单”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最终用户(需求单位)在“写榜”“挂帅”“考核”中发挥主导作用,与区科技局共同投入、联合实施;实施过程中,对揭榜单位不设门槛、充分授权、节点管理。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揭榜挂帅”攻关任务,可适用“赛马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
四、技术需求来源
“揭榜挂帅”的技术需求来源应围绕全区主导产业中“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也可以是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上重要“卡点”问题,拟解决的“卡脖子”问题应体现对行业产业的牵引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项目各方要求
(一)最终用户(需求单位)。有能力并承诺保障项目研发投入,且能够为项目提供研发实施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研发攻关成功后相关成果率先示范应用。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可控能力。
(二)揭榜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社会信用。项目牵头申报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揭榜单位应当提出攻克“卡脖子”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最终用户(需求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不能作为揭榜单位。
六、实施周期
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资助强度
每个“揭榜挂帅”项目区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区财政经费拨付揭榜单位用于项目研发。
八、项目组织程序
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凝练、榜单论证、榜单确定、写榜发布、揭榜评审、项目公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区科技局聚焦全区主导产业,通过调研走访和社会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梳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难题、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
(二)需求凝练。区科技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费预算安排,会同最终用户(需求单位)凝练加工重大技术需求“卡点”问题,形成榜单。
榜单内容包含:最终用户(需求单位)、榜单名称、“卡点”问题及对行业产业的影响、考核指标、对标情况、资助强度、实施周期(关键时间节点要求)、揭榜单位条件及发布范围等。
(三)榜单论证。区科技局组织开展榜单综合论证,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在产业一线专家和区内外同行技术专家中遴选。
(四)榜单确定。结合专家论证意见,遴选影响力大、产业带动强、进入市场快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形成年度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榜单,报局党组会审议。
(五)写榜发布。正式榜单确定后,区科技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除涉及特定发布范围的项目外,统一在“永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项目榜单及申报指南。
(六)揭榜评审。区科技局会同最终用户(需求单位)组织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在产业一线专家、区内外同行技术专家中遴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可采用“赛马制”确定多个单位同时揭榜。
(七)项目公示。对拟支持的项目,除涉密项目外,由区科技局通过“永科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区级科研项目管理。
(八)任务书签订。经评审确定揭榜单位后,区科技局作为甲方(组织方)、最终用户(需求单位)作为乙方、揭榜方作为丙方,三方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中应明确经费概算、研究计划安排、阶段考核目标、结题验收标准、经费拨付计划、成果权益归属、科研诚信承诺等内容。
(九)资金拨付。任务书签订后,拨付区财政支持部分不低于50%给揭榜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给揭榜单位。
九、项目实施管理
(一)各方权责。最终用户(需求单位)为项目管理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揭榜单位作为研发主体,主要负责开展技术攻关。区科技局作为项目组织方,主要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和监督管理。
(二)过程管理。过程管理以最终用户(需求单位)为主,最终用户(需求单位)依据任务书约定的节点时间、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进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实行“赛马制”项目可采用“里程碑”管理。经费使用采取“包干制”。揭榜单位因故无法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最终用户(需求单位)应及时报告区科技局并按程序终止项目。揭榜单位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区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视情况实施联合惩戒。
(三)结题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最终用户(需求单位)会同区科技局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最终用户(需求单位)为项目结题责任主体,参照任务书约定确定项目验收结果,相关结题资料报区科技局并完成销号手续。
(四)成果运用。项目成果权益分配由最终用户(需求单位)负责处置,最终用户(需求单位)率先示范使用,并在所属的行业产业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