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7-03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和加强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区科技局拟出台《重庆市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界人士于20258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17782152564@163.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区科技局。

(联系人:梁成昊   联系电话:023-49816066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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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和有效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46号),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协会、学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面向镇街、产业园区、村社(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科技专题培训、引育科技人才、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分为农业、工业两大类,原则上每年选派一批,也可根据实际需求,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选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业类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永川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科研项目攻关、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为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不得少于7次,其中现场服务不得少于4次(市外专家不得少于2次)。

第五条工业类科技特派员应当帮助企业厘清技术需求,联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与入驻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攻关,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科技成果有效对接、应用和转化;为企业提供科技战略咨询、知识产权申报、信息咨询、项目申报等服务,帮助企业享受各类惠企政策;协助企业引育科技人才。每年为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不得少于7次,其中现场服务不得少于4次(市外专家不得少于2次)。

第六条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考核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保障。

第七条派出单位应当协助区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对于获得各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选派考核

第九条农业类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条 工业类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三)掌握新质生产力发展情况,熟悉所属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能够引领和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级。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

(一)征集需求。区科技局会同各园区、镇街征集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并统筹确定选派名额。

(二)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按要求自主选择服务对象。

(四)审核确认。区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

原则上同一科技特派员连续服务同一企业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按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平时考核以服务纪实、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区科技局。

(三)评议推荐。区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

第十四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科技创新创业。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根据实际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按照不超过0.5万元/人的标准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拨付给个人,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科技特派员派遣后,区科技局为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险,拨付工作经费70%。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经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拨付剩余30%工作经费,其中,服务满意度较低的,可根据情况减少直到停止拨付后续经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原有区级科技特派员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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