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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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发展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规〔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发展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发展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发展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发展顾问的智力支撑和参谋辅政作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展顾问,是指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政府名义聘任的提供咨政服务的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等知名人士。

第三条 坚持精干实用、数量适度、分布均衡原则,每年聘任发展顾问原则上不超过20名。

第四条 按照统分结合、动态管理、运转协调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发展顾问服务管理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发展顾问的对接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发展顾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顾问职责所要求的专业能力或资源优势,愿意为永川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具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熟悉永川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趋势,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

3.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以及渠道资源优势,能够帮助永川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知名人士;

4.其他能够为永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人士。

第六条 发展顾问聘任工作遵循依法、公平、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提名。通过区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学历、专业水平、任职经历、政治背景等资格条件及背景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

(二)背景调查。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调查。

(三)征求意见。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推荐人选调查情况提出拟聘顾问人选名单,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及区领导意见。

(四)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梳理有关意见,将拟聘发展顾问人选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告区委。

(五)聘任。由区长签发聘书,以区政府名义聘任发展顾问。

(六)聘书颁发。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其他区领导向发展顾问颁发聘书。发展顾问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其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向其转交聘书。

(七)公告。发展顾问正式聘任后,区政府办公室同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聘任顾问名单。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发展顾问受区政府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永川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参加永川区重大战略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立项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某一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指导某一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永川,推进交流合作,帮助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

(五)区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发展顾问享受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区政府相关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按规定享有履职所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优先参与决策咨询、调查研究、技术指导、项目论证等活动;

(四)获得基础服务报酬,并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领取业务报酬;

(五)按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待遇。

第九条 发展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永川区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意见及建议、办理的各项事务合法性负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区相关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维护永川区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以发展顾问身份谋取私利;

(五)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四章  续聘与解聘

 

第十条 发展顾问聘期原则上为1年,聘期届满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顾问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发展顾问聘期届满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照聘任程序办理续聘,但续聘数量要从严控制。

(一)聘期内积极参加发展顾问活动,持续跟踪参谋决策,且服务专项事务较长时间的;

(二)符合发展顾问聘任条件;

(三)本人愿意继续担任发展顾问。

第十二条 发展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或因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有严重损害永川区合法权益和声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五)本人提出解除聘任申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顾问的。

对发展顾问在聘任期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针对发展顾问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予以提前解聘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收回颁发的聘书,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顾问每年应参加永川区各类顾问活动不少于1次。发展顾问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一)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有关重大问题咨询顾问,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创新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研究报告等,日常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通信软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加区经济社会发展交流活动,围绕会议主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受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邀请参加研讨、座谈、调研、咨询、评估、推介等各类活动;

(四)受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参与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具体指导所在领域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根据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在永川区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讲座等各类活动;

(六)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和永川发展需要,主动为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咨政建议或咨政报告。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发展顾问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发展顾问经费的开支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市场询价等合理确定经费标准。不得使用顾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或超标准支出,不得开支与顾问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顾问经费,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顾问经费等。

第十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以单位名义邀请发展顾问开展活动的,所需费用由各单位部门解决,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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